P2P镰刀
——监管形同虚设,平台也就成了一些人手中高举的镰刀。
一 爆雷
几天前我同学给我来电话,投资的P2P平台爆雷了,问我怎么办。正好那平台的总部在大连,说不定我还可以就近做点什么。今年年初他一家三口回大连和他母亲一起过年,我们还聚过。他投的钱一部分是他母亲的,到现在还没敢说。
平台是先在7月15号发了个逾期公告,CEO承诺不跑路不失联(挺高尚)。18号19号又出了兑付方案和流程,中心思想是平台引入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出借人本金的50%收购,时间9到12个月,这已经是这种情况下CEO能够做到的最好的了,同意的话就给平台发邮件确认。
也就是说,出借人最初希望的投资回报就不用想了,本金损失一半,时间9到12个月,没有担保。
挺狠。
其实这倒已经是客气的。看下我同学签的三方合同:
“6、乙方(出借方,我同学)或其授权代表同意:在甲方(借款方)逾期情形下,乙方将本合同债权不可撤销地转让于发起债权收购的任意第三方,受让方式为概括受让,包括管辖条款等对受让方继续生效。
7、乙方知悉并确认:任意第三方发起债权收购时,将由该第三方与乙方以电子协议的形式达成《债权转让合同》,乙方在此授权丙方(平台)在上述第三方主动发起债权收购时即可径行调取乙方的专属数字证书在丙方完成《债权转让合同》的签署而无需乙方另行确认,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丙方依据其授权代为完成签署的文件的约束。”
半殖民地半封建,不平等条约啊。
大概平台也觉得合同这么写太狠,法律效力大大地存疑,更加上出借方反应太大,所以还是公告了一个邮件确认的流程。不然的话,真成明抢了。
50%收购本金是什么概念,我和一个小贷公司的哥们聊过,他说他们非诉回款能够达到90%,剩下10%通过诉讼执行去划账户。这种P2P公司,我给他算低点,70%吧。应该不止。按照平台的公告,5万以下的借款占比97%,而金额越小,还款比例可能越高——不值得为点儿小钱影响信用。还有,每个借款合同都约定了不低的利息和违约金,法院最终把二者合计算到一年24%,问题不大。两厢算起来,回款率超过100%不是没有可能。
别忘了,公告里说:“9到12个月,完成债权收购”。而借款人每天都在还钱,也就说说,50%的收购金,并不需要备足,也不是一次缴清。只需要用回款,循环起来就行。而成本越低,当然利润也就越高。
高手。
马克思说,当利润高过多少,就怎么着来着......
二 高风险投资
按照我同学的这份三方借款合同,形式上是一份信用贷款,风险不是一般的高:没有担保,一层风险;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核是否严格,二层风险;出借人不认识借款人,借钱之后对钱对人完全失控,三层风险;借款人违约后平台追债的意愿和能力,四层风险;出借人自己打官司的能力和成本,五层风险;赢了官司能否执行回钱,六层风险。
这些还都是平台完全合规的情况下的风险。平台小小的不合规一下,比方说,因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彼此双盲,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在借款人违约而又能够还钱的情况下,平台付了出借人本金加一点利息,转身多收借款人违约金。很简单的一个操作,无迹可寻。
插播一段,也是几天前,我一个学生,在一个网络培训机构贷款交培训费,后期的钱还不起了。课都没上完,也早就没人上课了,可是每期推送提醒交的钱一直越滚越多。“高利贷啊”,学生原话。我写到这才想起来,那个机构的贷款,应该就是今天的这个平台给做的。二者还共有一个投资人——春眠不觉晓。
重重风险之下,出借人依仗的,仅仅是眼见高大上的平台,“严格审核,严厉追债”等这些自我声称,以及看上去很美的银行资金托管。高空走钢丝(普通人),也不过如此吧。
按照合同,平台只是中介方,既没有还款责任,也没有担保责任。借款人违约还不上钱,想找平台?没门。
而且看了整个合同,其实平台没有从出借人手里赚一分钱。甚至,还倒贴钱:“6、募集期间资金占用费:募集期内的出借资金被冻结的次日起至丙方指令向甲方放款的前一日止,上述期间由丙方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平台当然不是活雷锋,是要赚钱的,钱从借款人那里赚:服务费,咨询费,促成费,等等。这也是你情我愿的事。
还有,按照平台公布的银行资金存管方式,出借人借出钱,以及借款人还钱,都是通过银行专用账户来执行,平台只负责给银行下指令。“交易资金流转环节均由银行完成,保证平台与客户资金的彻底隔离”——平台公告。
问题就来了,既然平台没有赚出借人的钱,又没有任何担保责任,钱是从银行存管账户进出的,压根就没有过平台的手,那么平台怎么会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况呢?
按照上面的三方模式,只有借款人才会逾期,而且每个人借款人情形都有不同,不可能几万个借款人商量好了同时逾期,而且就算逾期了和平台也没有关系。怎么会出现平台整体性的逾期,无法提现呢?
最大的可能,是资金池。
三 资金池
资金池,简单的说,是把资金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像蓄水池,总收总支。银行,保险公司,就是这么干的,都合法。P2P平台也想这么干,可惜,不合法。平台当然想这么干,面对这么多的钱,任何人都会有想动一动的冲动。从效益上,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干中介才能挣几个钱?操作层面,很容易,银行存管,形同虚设,出借人的钱,事实上控制在平台手里。那为什么不干?
P2P的第一风险,就这么来了。
平台用出借人的钱搞了资金池,真个事情的性质就全变了。平台不再是中介方,而是直接下场参与游戏了。出借人的钱,事实上是借给了平台;而借款人的债权人,事实上也是平台。平台通过资金池,把自己变成了银行。
今天聊的这个平台,网站公告的资质,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应该暂时还不能开展银行业务。暂时我也没听说哪个P2P平台,被批准做银行业务的
把自己变成银行,就要承担银行的责任,和风险。
问题是,银行是什么经营水平,合规水平,和被监管的程度;而平台又是什么水平,又有多少真正的监管?银行的资金成本是多少?一年定期存款利息1.5%。平台的资金成本又是多少,年息11%,逾期罚息日千分之二,违约金是本金10%,算起来资金成本是银行的8倍到20倍,这还没算获取存款的成本。怎么比?
银行流动性紧张,有国家放水;平台资金链紧张,水从何来?没水,就爆了。
平台接连爆雷,缘由于此。
有了资金池,P2P行业其他的问题,如自融,错配,假标之类的事情,也就自然而然了。
平台网站头版上,就写着“银行资金存管,杜绝资金池 资金更安全”。而现实呢...
问题是,就是因为担心资金池,才引入银行存管;投资人就是看到了银行存管,才相信的平台;那怎么还会出这么大的事,银行存管难道是虚设的吗?
四 银行存管
就是虚设的。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二十条 委托人(平台)需向存管人(银行)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数据及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并不限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事人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等。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担任网络借贷资金的存管人,不应被视为对网络借贷交易以及其他相关行为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存管人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
五 法律责任和途径
一层一层说,先假定平台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
那就回到了法律关系的原点:出借方——借款方——中介方。借款方还不上钱了,出借方委托平台催收,或者跟平台要借款方身份信息和转账记录,自己打官司要钱去。要不回来咋办?愿赌服输。买股票跌了,能让上交所赔钱吗?
说句难听的话,这种情况还能拿回本金一半,不错了。
要是平台违法违规了呢?
如果是自融(仅自融)或者关联交易,情况复杂,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得看具体情况,偏民事。出借方要维权,难度很大。
错配(仅错配),同上。
假标(不是错配,纯假标),就是诈骗了。借款合同上,仅有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和电话,我同学试着联系过,打不通。维权群里,大面积的联系不上借款人。欠钱的人跑路,倒是常有,可是,几千人几万人同时全跑路?
资金池,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了。
资金池+假标,就涉嫌集资诈骗了。
如果是这种,出资人基本上就只剩一条路,就是报案了。
六 回款的可能性
接上文,如果是出借人自己去告借款人,那可真有的忙活了。先从平台搞到借款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复印件之类的,转账记录。合同还约定了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大连)。然后,一个标一个案子,投10个标就得在法院立10个案子。还很有可能法院无法送达被告,于是还要公告,交两笔公告费,法院判决。再申请法院执行,指望着法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划钱。没钱?慢慢执行吧。
如果能走上刑事案件,借出人就能轻松很多,跟着坐车就行,主要工作公检法做了,当然主动权也就不在自己手里了。
公安局立案,侦查,冻结,查封,追缴,申报,拘留,逮捕,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刑事程序下来,两年,三年?
对于平台的现有财产,相比来说还好统计;违法所得,还好追缴。最难的是平台名义放出去的贷款,不是假标,是真标,处理起来,我光是想想都不寒而栗。按照平台公告,平台借款人数36万多。假设有一万个债务人,那就需要1万个法院诉讼,相关的人怎么出,钱怎么出,时间怎么办,返还比例是多少,被害人是否有发言权、决定权、监督权,等等......
都挺难。
我最想说的是下面这段:监管银行有没有责任还钱?
很可惜,我认为,没有,理论上都很难。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第十二条 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存管人对申请接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设置相应的业务审查标准,为委托人提供资金存管服务;
(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存管合同约定,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业务授权指令,办理网络借贷资金的清算支付;
上面的这条,也许可以做点文章。但是举证很难。更何况,上文提到了,有专门的银行免责条款。
最重要的,存管银行,是受了平台的委托,而不是出借人的委托。从法律关系上,银行对平台负责,不对出借人负责。银行只需要按照平台的业务指令放款,无需考虑出借人。
所谓的“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活动,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所谓的“银行资金存管,杜绝资金池 资金更安全”,我就呵呵了。
七 P2P镰刀
虽然有上面的这些分析,可是对于我同学的钱,很惭愧我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事太大,人太多了。
我没有在平台关网上看到没结清债权的出借人的人数。有文章说:90 万投资人参与的 500 亿规模的 e 租宝;22 万人参与的 430 亿规模的泛亚;7 万人参与 50 亿规模的财富基石;9.2 万人参与的 600 亿规模善林金融;10 万人参与 750 亿规模的唐小僧。那么按照这个比例估计,今天平台是118亿的规模,那么投资人人数会在10万数量级,这真让人触目惊心。而且,由于P2P的门槛很低,平台公示的10万元以下的出借比率,为86.72%,做这样的投资的人,不会有太多是理财VIP的大客户。也就是说,大多数人,是用自己的工资,用自己的积蓄在做投资。而平台爆雷,眼见着血汗钱就要血本无归。
投资门槛低,通常也就意味着风险承受能力低,风险防范能力低。这种时候,投资人唯一能够依仗的,就是严格的监管。既然平台有把自己做成银行的可能,那就应该按照银行的标准来监管平台。据说美国P2P行业,是按照债券发行的标准来监管的。所以美国就至今没有“跑路”的问题。而中国呢,所谓监管,所谓存管,形同虚设。于是平台,也就成了一些人手中高举的镰刀。
康振宇
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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